中美专利申请中对“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可专利性差异
∣法律依据
国际申请WO2013192223A1权利要求书第45条:
45. 一种存储可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执行所述指令以:
a)提供多个与多个主类别关联的主类别链接;
b)提供多个话题链接,每一个话题链接均与一个或多个艺术话题关联,每一个话题链接具有话题名称和话题图像;以及
c)在话题图像内并入至少一个使得能够导航至与所述话题图像的艺术话题有关的主类别内容的导航链接。
∣嘉权视角
上述权利要求在美国可以作为专利保护客体,而在中国却不能,其原因为: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2.(1)第二、三段,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一个发明的某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程序本身,那么该项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由此看出,上述权利要求由于其限定的全部内容涉及的是一系列指令的执行,仅仅涉及算法的执行,因此在中国没有落入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内。
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R§2161.01,对于权利要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在美国,计算机可读介质属于计算机应用范畴,只要其满足一般专利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等要求,就有可能授予专利权。
另外,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R§2164.06(c),对于计算机可读介质所属的计算机应用范畴,审查时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应用领域和另外一种或多种技术领域,那么审查员会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义为该计算机应用领域和另外一种或多种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美国,对于一般的计算机申请,系统组成部分通常用“方框图”的格式表示,从而包括方框图的计算机案例可以分成两类:(A)包括计算机但是比计算机更全面的系统;(B)方框图内的元件完全落入计算机范围内的系统。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在中国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在美国却有可能授权。并且,对于进入美国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的申请,将其以方框图的形式表示,有利于审查时分类和确定技术领域。
虽然计算机可读介质在中国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计算机可读介质可以向中国版权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关于计算机可读介质采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在其它国家也是很普遍的。
但是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的内涵,因此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相继发布了有关软件专利保护的审查基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对于计算机可读介质,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表现形式,而保护不了其内涵,而计算机可读介质的精华往往不在其表现形式,而在其内涵,因此采取专利法予以保护更为恰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各国不断放宽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标准,相信计算机可读介质的专利权保护在中国也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林伟峰 郭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