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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Navico诉佳明系列337案件浅析337调查相关禁令

2016-9-9 23:28:29浏览:2776关闭

2016831日, 美国Navico公司和挪威Navico 公司(下统称“Navico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一项针对佳明国际公司(Garmin International, Inc.)以及美国佳明公司(Garmin USA, Inc.(下统称“佳明公司”)的禁令执行请求。在该禁令执行请求中,Navico公司指控佳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早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签发的停止令,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启动正式的禁令执行程序,并向佳明公司违反停止令的行为处以罚款。Navico公司进一步声称,其保留向美国法院请求执行罚款的权利。

 该案起源于早前的一起Navico公司诉佳明公司的337调查案件。Navico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航海电子产品生产商,总部位于挪威。该公司专为游艇等航海器提供电子通讯导航系统等电子设备。佳明公司则是另一家全球知名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和其他消费电子产品的公司。

 2014年,Navico 公司发现佳明公司进口到美国境内并销售的一款海洋声纳成像产品"DownVu"侵犯了该公司名称为“海洋声纳成像设备,包括向下扫描以及侧向扫描设备,包含同样设备的产品以及产品部件”等三项的美国专利,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启动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2014714日决定启动337调查程序。然而,该案的进程剧情跌宕。行政法官(ALJ)先于201572日的初步裁定佳明公司产品不侵犯Navico公司三项专利,而后在Navico公司提起的复议程序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却于2015121日最终裁定佳明公司侵犯了Navico公司的两项专利,并向佳明公司签发有限排除令及停止令,禁止佳明公司在美国境内销售及分销涉案的侵权产品“DownVu”。

然而,该有限排除令及停止令发出后,Navico公司发现佳明公司仍继续对其侵权产品"DownVu"进行推广宣传及销售,明显违反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相关禁令,遂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禁令执行请求。

 一般而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经过调查审理后如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签发排除令或停止令。


A. 排除令

排除令明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包括全面排除令及有限排除令两种。全面排除令并不针对具体的进口商,而是针对侵权的产品,禁止特定类型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出全面排除令,一般波及整个行业的进口商。有限排除令则是针对具体的进口商的侵权产品,也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侵权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排除令并不指出具体型号,而是对禁止进口的侵权产品作出一般的总体描述。因此,如果美国市场是被告的主要市场,一项排除令的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在本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向佳明公司作出有限排除令,禁止佳明公司的DownVu产品进口。近日,Navico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请求,要求修改有限排除令内容,不但禁止DownVu产品整机进口,还禁止该产品的某些关键电子元件的进口。20168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签发了修正后的有限排除令,禁止DownVu关键电子元件的进口。

 B. 停止令

停止令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被告违反停止令而执意将侵权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201469日,DeLorme Publishing Company, Inc.因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早前签发的禁令而被除以624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在该案中,DeLorme Publishing Company, Inc.无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禁令继续侵权长达227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以每天2.75万美元向被告作出处罚。因此,被告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禁令认真对待,否则将带来不利的后果。

 

(作者: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梁志文 | 本文为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及嘉权涉外网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